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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研究生部]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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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川理工〔2014〕131号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勤奋学习,培养和提高各方面能力,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1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分10个月发放,每月600元。发放管理由研究生处负责登记,经研究生处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没有注册的研究生。

(二)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修学手续,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四川理工学院

2014年8月31日

【编辑:g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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