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川理工〔2014〕131号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勤奋学习,培养和提高各方面能力,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1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分10个月发放,每月600元。发放管理由研究生处负责登记,经研究生处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没有注册的研究生。
(二)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修学手续,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四川理工学院
2014年8月31日
【编辑:gly】
(微信扫描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