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考核实施办法
川轻化〔2022〕52号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规范我校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和考核管理,特制订该办法。
一、研究生参与、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形式
1.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2.参与校内举行的各类学术讲座或学术交流活动,包括:
(1)校外专家作为主讲人的学术讲座或学术交流活动;
(2)各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学术讲座或学术交流活动;
(3)导师组组织的学术讲座或学术交流活动;
(4)研究生作为主讲人的学术报告。(不得以课程学习报告、开题报告等代替研究生公开学术报告进行考核)。
二、考核管理
1.学术交流活动是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在学期间必须参加6次以上的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2.研究生培养学院需提前对学术交流活动内容等进行审核。
3.研究生每次参加活动后须在两周内提交《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登记表》,经导师和培养学院考查合格后由学院留存。
三、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