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川轻化〔2022〕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旨在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学术交流和专业实践等活动,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为规范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以立项的方式资助。由研究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学院共同组织实施,包括项目的申报、评审、跟踪检查、结题、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等。
第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范围:
(一)以本学科的研究热点,国内外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和社会热点等内容为选题主要方向;
(二)专业性理论研究,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的实验,社会实践,专题调研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创新研究与实践;
(三)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须为我校在校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工作和公益劳动,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七条 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科研能力突出。
第八条 研究、开发类项目需有足够的研究时间;工程设计、专业实践、调研类项目需有3个月以上时间。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份。
第十条 创新基金项目采用研究生本人申报,指导教师推荐,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初评,研究生部组织专家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研究生部下发的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项目申报人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书》,指导教师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研究生培养学院。
(二)研究生培养学院对申请人资格、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基金资助范围及要求等进行审查。组织两位以上同行专家评审创新基金项目,不超过研究生部下达的指标上报研究生部。
(三)研究生部组织专家对研究生培养学院上报的创新基金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研究生部公示并下文公布。
第五章 经费的划拨、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依据各学院一年级研究生人数及上一年度基金项目完成结果和质量,下达当年创新基金项目指标至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理工类项目每项不低于3000元,非理工类项目每项不低于2000元。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是完成项目的引导性经费,相关学科方向及指导教师为立项项目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和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经费一次性划拨,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六章 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四条 创新基金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研究生负责管理与使用。依据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学校有关规定,由指导教师签字报销。经费支出限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调研费用,包括资料的搜集、必要的出差等方面的费用;
(二)与项目相关的低值易耗实验材料费用;
(三)学术论文发表的版面费,专利申请费;
(四)参加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获资助的创新基金项目不得更换承担人。项目结题验收标准不低于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标准中学术成果要求,并完成任务书指标要求。
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为四川轻化工大学。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注明“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中文期刊)、“Supported by The Innovation Fund of Postgraduate,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Engineering.”(外文期刊)。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项目承担人向研究生部提交下列资料:
(一)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结题验收表;
(二)项目研究成果及答辩评审结论;
(三)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各学位授权点每年5月组织结题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对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学校收回已拨经费,取消其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申报创新基金项目资格2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22年9月15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川轻化研〔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