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创新成果管理办法
川轻化〔2024〕2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创业精神”的培养,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善于创新,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订《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创新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创新成果是指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在知识创新、科技发明、技术进步等所取得的优秀学术成果。
第二条 研究生创新成果申请人应是我校在籍研究生,申报成果应是在校期间以本人署名第一且有其研究生指导教师署名、四川轻化工大学为署名第一单位所取得的学术成果。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成果每年认定一次,创新成果的时间为上年的6月1日至认定当年的5月31日。
第四条 各学院根据本学科(专业学位)的要求制定创新成果奖励管理办法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批后备案。
第五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依据各学院研究生人数及上一年度创新成果获奖情况和质量,下达当年创新成果奖金总额度至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各学院在奖金总额度范围内按照各个学院奖励管理办法择优推荐获奖成果。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创新成果申报表》。将成果申报表、相关成果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成果支撑材料(检索报告、鉴定报告、获奖证书等)各一份提交研究生培养学院。
(二)研究生培养学院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查,并填写成果汇总表。将申报材料和汇总表,经对应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提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创新成果在校园网上公示5天,并对公示无异议的创新成果给予奖励。
第七条 研究生创新成果的认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已奖励的研究生创新成果,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创新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川轻化研〔202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