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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2024级开始执行)

发布时间:2025-03-04浏览次数:89

四川轻化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川轻化〔2024〕5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硕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学位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条件:

(一)课程学习要求

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完成本人培养计划,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水平要求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研究生提出学位申请前,取得一定的科研学术成果,如高水平期刊论文、高水平会议论文、学科竞赛获奖、全国赛事获奖或其他形式成果等。取得的学术成果中,研究生须署名第一且有其指导教师署名或研究生指导教师署名第一且研究生署名第二。所有学术成果、科研项目、研究报告或科研成果奖励等应以四川轻化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具体学术水平要求由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根据自身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三)英语水平要求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达到总分的60%或在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英语水平综合测试合格者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第五条 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成绩合格,可申请相应硕士学位并接受授位资格审查。

第六条 授位资格初审由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专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和各学位点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全面审查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业务能力和学术诚信等。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必须符合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要求。

第八条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具有一定意义。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严密,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

第九条 专业学位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须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有明确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形式包含专题研究类论文、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产品设计(作品创作)、方案设计等。

第十条 学位论文定稿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对研究生撰写完成的学位论文全面审查,并签署审阅意见后再提交研究生培养学院指定的专人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拟送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培养学院按要求提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对检测结果文字复制比小于20%(含20%)的学位论文,视为检测通过,可申请参与论文送审;对文字复制比大于20%,小于40%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认真修改论文后再次学术不端检测;对复检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仍大于20%或首次检测文字复制比大于40%(含40%)的学位论文,取消本次学位论文送审资格。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二条 通过形式审查和学术不端检测的学位论文方可提请论文评审。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平台(或线下)全盲评审方式,即对评审专家隐匿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信息,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隐匿评审专家的信息,确保评审的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应由3位与学位论文学科领域相关的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担任,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位。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中至少1位须是校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的处理:

(一)3位评审专家同意答辩,学位申请人可进入论文答辩程序。

(二)仅有2位评审专家同意答辩,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审专家综合意见修改论文,并提供详细修改情况说明;若对论文不做修改,应向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供经申请人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签字的详细说明材料,由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议。

(三)有2位以上(含2位)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人不同意答辩,终止申请人本次论文答辩程序。申请人须延期半年及以上,并修改完善论文后按程序重新送审。

第十六条 论文评审专家名单须对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保密,论文评审意见书由学院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专人收回,评审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第十七条 对需保密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学位论文的有关规定评审。

第十八条 若有人举证或论文评审专家提出论文有抄袭、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研究生培养学院将论文提交专家鉴定,确定有抄袭、造假等事实的,取消论文答辩资格,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学位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经申请人指导教师同意、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组成。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校外正高级职称专家担任。

(二)答辩委员会依据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分别组建。答辩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中不含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且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

(三)答辩委员会原则上应由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组成,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至少有1名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专家。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答辩秘书名单须经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在答辩前5天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核准备案。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在收到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答辩秘书名单3天内下达答辩委员会成员批复函至研究生培养学院。批复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全部到会答辩方能有效。研究生培养学院至少提前3天将答辩聘请函、答辩人的学位论文送达每位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须认真审阅学位论文,答辩时积极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2/3(含2/3)以上同意者,视为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全程回避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过程。

第二十五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其中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在答辩前1个星期通过网络、张贴等方式发布学位论文答辩通告。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应根据答辩委员会专家对学位论文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并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意见修改报告表》,经研究生指导教师签字、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培养学院汇总最终定稿提交给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对检测结果文字复制比小于20%(含20%)的学位论文,视为检测通过,由研究生培养学院汇总后提交学校图书馆归档;否则,研究生可继续修改学位论文一次并经研究生培养学院审核,再次检测结果文字复制比大于20%的学位论文,终止本次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八条 硕士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若逾期未申请答辩视为自动放弃,则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答辩仍未通过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由研究生培养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或院长代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批复函。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宣布学位论文答辩规则和程序。

(三)答辩人陈述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陈述时间不超过2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主席就答辩人的论文评审意见书中的建议和意见向答辩人质询,要求答辩人回答和陈述有关修改情况。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根据评阅意见、答辩人论文陈述等情况提问,答辩人回答提问。提问和回答问题时间控制在30分钟内。

(六)回答问题结束后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七)投票结束后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主席签字后生效。

(八)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在全面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和学位申请人学业情况、学术诚信等条件后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投票表决,表决结果由学院研究生秘书填写在学位申请表格相应的栏目内,并由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名单,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后,由校学位办公室公布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日期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申请人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按期毕业,毕业两年内(含两年)达到授位要求者可以申请授位。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由校学位办公室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

第七章 申诉与复议

第三十 申请复议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由当事人接到相关决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培养学院教授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研究生培养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查。研究生培养学院教授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情况。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有必要复议的,由研究生培养学院教授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交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相关材料交校学位办公室。

(三) 校学位办公室收到相关材料后须再次组织核实,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及申请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和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审决议为最终决议。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 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 本细则从202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2024级之前的研究生仍按《四川轻化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川轻化学位〔2022〕17号)执行。

编辑:g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