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轻化学位〔2023〕15 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学位〔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是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的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专业名称与我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不符的,按我校已有的相近专业授位(具体按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方案实施),并在学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备注。
第五条 可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下称成教)本科毕业生。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应在本科毕业证书颁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一)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阶段学习,成绩优异。其中,成教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和学位主干课程成绩均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二)综合应用素质能力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外语(外语类专业第二外语)水平考试成绩最低要求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四川轻化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外语类专业《第二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42分。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300分;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二级合格。
(4)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的笔试成绩合格。
2.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
3.获得中级及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取得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5.申请并受理国家发明专利或授权新型实用专利1项。
6.应征入伍并服完兵役。
7.兵役免试入学就读。
以上第1至6项须自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士学位前获得。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未在本科毕业证书颁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
(三)已申请过学士学位,但未获通过的。
第八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个人申请学士学位材料。个人申请学士学位材料如下:
1.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
2.《四川轻化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3.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4.成教本科毕业生应提供学习期间成绩单;自考本科毕业生应提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学籍表。
5.与毕业证照片同底的2寸证件照片2张。
6.符合《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资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整理、汇总、审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组织三名以上专家审查申请者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经资格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在学校官网上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报终身教育管理处。
(三)终身教育管理处审核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后,向校学位办报送。校学位办负责抽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复核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经复核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四)校学位办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上报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授予学士学位信息上传教育部平台。
第九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在申请、推荐和审批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对已取得学位者,撤销所获学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对性质恶劣导致相关专业被暂停或撤销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于每年6月、12月实施。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四川轻化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川轻化学位〔2020〕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编辑:g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