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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研究生部]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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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川理工〔2011〕57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有限的学科建设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保障学科建设的有序进行,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行政事业费划拨用于各类学科专项建设的经费。校行政事业划拨部分由校学科建设办每年初提出经费预算,报学校审批;各学科经费由校学科建设办根据各学科年度考核情况和各类学科发展需要,提出划拨具体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是学科建设的基本保证,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按需预算与开支、统筹规划、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分为面上经费和项目经费。面上经费为学校划拨用于本一级学科发展的基本建设经费,由学科负责人负责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项目经费为学校批准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各学科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向本学科或项目组主要成员、所在单位负责人、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各学科及项目每年1月底前须提交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符合财务管理和审计的相关规定,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建设学科软环境所需的必要开支。如学科团队工作室、研究生培养环境、图书资料(校图书馆藏资源外必须的补充)、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等。

(二)补充资助本学科成员参加境内外高级别的学术会议。

(三)补充资助本学科成员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如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权威期刊(核心)论文等)的发表。所资助发表的研究成果须对学科研究方向构成支撑。

(四)支付因重点学科、学位点的申报、论证、评审等产生的费用,如材料打印、装订费、专家谘询费、评审费等。

(五)支付学科成员与学科建设直接相关的必要的调研差旅费。

(六)在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中,给予研究工作卓有成效的优秀研究生必要的劳务补贴;

(七)未列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的其他开支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入库手续,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精心维护,合理使用;购买的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应报学校图书馆登记备案,留存各学院(部)资料室统一管理使用。

第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实行学科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报制度。其中,凡一次性使用8000元以上,需提出申请并经校学科建设办审核,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请款或支付;凡在学科经费中支付咨询费、评审费、研究生劳务补贴等费用时,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第九条 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学校有权要求限期整改、终止校拨经费的使用;对违反资金使用纪律,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编辑:g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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