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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研究生部]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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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川理工学位〔2013〕2号


为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四川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川理工科〔2008〕4号)及《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川理工学位〔201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为检测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在硕士学位申请工作中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TMLC),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一)检测结果及性质认定

检测结果主要依据文字复制比进行认定,文字复制比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二)检测结果处理

1.自检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由导师或学位分委员会提出修改或延期答辩意见。

2.自检确认无学术不端行为并填写《学位论文自检情况一览表》者方可进行(TMLC)检测。

3.检测结果复制比小于20%(含20%)者,视为检测通过,可申请参与论文送审。

4.检测结果复制比大于20%,小于40%者,须由申请人与指导教师商定修改,由校学位办进行复检后送审。

5.检测结果复制比大于40%, 须延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学位申请。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学校可根据《四川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川理工科〔2008〕4号)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四川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川理工科〔2008〕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二级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二级学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二级学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二级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各二级学院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九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校内人员应对检测过程和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及媒体扩散。校学位办不接受正常检测之外的论文检测委托。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编辑:g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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