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川理工〔2014〕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2号)和《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我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没有工资收入、基本学制内的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秋季评审一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不超过符合评选条件总人数的81%。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置及奖励额度见表1。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置及奖励标准
等级 比例 奖学金标准(万元)
特等 3% 2
一等 8% 1.2
二等 25% 0.8
三等 45% 0.6
上述标准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明礼诚信,无违纪;
(三)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
(四)按时学习应修课程、申请学年课程学习成绩合格,无重修。
(五)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一年级研究生申请特等奖学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或本科毕业于211、985高校;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单科高于国家线10分以上;总分高于国家线50分以上;复试成绩排名前10%。
(七)二年级和三年级研究生申请特等奖学金需满足:单科课程成绩80分以上;无重修;GET成绩75分以上或CET6≥500分。学术型研三学生需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SCI/EI/SSCI检索类型为“JA”的外文期刊视为核心期刊)或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实践考核成绩90分以上。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者;
(二)参评学年未经批准,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三)参评学年未经批准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四)故意拖延学校费用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负责人任副组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人、分管研究生培养负责人、分管研究生招生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招生(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指导各一级学科硕士点或专业学位点所在学院(以下简称“学科点学院”)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各二级学院的评审工作,授理、仲裁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日常事务,向省教育厅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 各学科点所在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学生代表任委员,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为体现委员的代表性,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应包含目录外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点学院的导师代表。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 学校按分类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科点所在学院。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一条 一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考察研究生入学前的学习和表现、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潜在科研素质。按研究生考试综合成绩排名。综合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各占50%构成,复试成绩包括综合面试成绩、综合笔试成绩、英语能力三部分,比例分别为50%、40%和10%。
第十二条 二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考察研究生第一学年的课程学习成绩和社会活动表现等。三年级主要考察研究生第二学年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实习实践成果)和社会活动表现,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学业奖学金按照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科点所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各学科点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组织评审委员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科点学院上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汇总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科点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科点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业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四川理工学院
2014年7月15日
【编辑:gly】